政務公開
遼寧省出臺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分類:醫院動態
分類:政務公開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2-14 15:08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扎實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相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日前,遼寧省出臺了《關于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對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實施范圍、重點任務、完善工作機制、組織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和落實措施。
在執行時間方面,要求沈陽、大連兩市于3月20日統一執行國家集中采購結果。
在實施范圍方面,除沈陽、大連兩市行政區內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沈陽、大連所有省屬醫療機構、其他權屬公立醫療機構同步實施。同時鼓勵其他地市在滿足采購使用量、醫保支付政策和藥款結算的前提下以市為單位參與。
在藥品購銷管理方面,要求各醫療機構暢通醫院采購渠道,在3月31日前確保中選藥品及時采購并使用,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不得以費用總額、“藥占比”、醫療機構用藥品種規格數量要求、藥事委員會評審以及配送企業開戶為由影響中選藥品的采購與使用。省醫療保障局會同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在多方征求意見后,編制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帶量購銷合同(范本)》,并面向社會發布,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生產(配送)企業的藥品購銷行為。
在醫保基金預付藥款方面,規定沈陽、大連兩市的基本醫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區年度總采購金額的50%向行政區內的公立醫療機構(含省屬公立醫療機構)預付周轉金,在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果執行前預撥到位,鼓勵探索醫保直接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在醫保支付標準方面,規定以中選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如患者使用的藥品價格與中選藥品集中采購價格差異較大,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在3年內調整到位。要求沈陽市、大連市要協同針對國家集中采購品種的具體情況,進一步細化支付標準政策,明確支付標準調整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在完善結余留用機制方面,對采取按次均定額、病種、DRGS等方式付費的,不調減定額,結余部分留給醫療衛生機構。在完成中選藥品用量的基礎上,醫院使用未中選的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價格低于中選價格的,與中選價格的差價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給醫院使用。公立醫療機構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推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
在完善試點工作機制方面,要求落實醫療衛生機構和藥品中選生產企業兩個主體責任,對采購量層層分解到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屬地監測、分級管理,開展醫保和衛生“雙線”考核。
在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方面,明確了省、市相關部門的職責,指導、配合沈陽、大連兩市做好試點工作,要求兩市制定出臺《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實施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相關工作制度,認真梳理風險點,制定應急預案和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和輿情監控,尤其是加強對醫務人員加強培訓,做好對患者的引導和解釋工作。
《實施意見》的出臺,為沈陽、大連兩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打通了操作路徑,提供了政策支持,為試點工作的正式啟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藥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