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強制性地使吸食者連續使用該藥,并且不擇手段地去獲得它;(2)連續使用有加大劑量的趨勢;(3)對該藥產生精神依賴及軀體依賴性,斷藥后產少戒斷癥狀(即斷藥后會出現“脫癮”癥狀);(4)對個人、家庭、社會都會產生危害性結果。
二、易染人群:
從理論上講,任何人在一定環境中和條件下均有可能成為吸毒者,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見有些人更易染上毒癮,被認為是易染吸毒人群。
當然,所以易染人群是相對的,還必須在一定的環境和毒品存在的情況下易感性強。常見的易染人群有以下幾種
(一)從小有人格行為不良者
人格不良者有如下表現:不遵守社會習俗,缺乏自尊心、抑郁體驗,易受到外部環境的控制,經不起挫折,社會效益差,缺乏耐心和學習欲望;與家庭關系疏遠,精神痛苦,無視規章制度,尋求感覺刺激;早年就有飲酒、吸煙習慣,逃學和撒謊,尋求獨立和自由,對成績和目標缺乏興趣,對社會持批評態度,有越軌行為,與同伴的關系較父母更為密切。行為問題為伙伴強化。
三、易染環境如下:
1.交上壞朋友 2.家庭富有 3.處于吸毒流行地區
四、吸毒的危害
吸毒影響社會經濟財富的創造和積累。每年有幾十萬癮君子因吸毒喪命。同時由于長期吸毒而使得吸毒者的勞動能力降低,或者導致勞動力完全喪失,從而影響社會財富的創造,也問接給國家社會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吸毒與犯罪是一對孿生兄弟。吸毒引起社會犯罪增加。一方面是吸毒者成癮后,擺脫不了毒癮的煎熬,為了滿足毒癮,鋌而走險,進行偷扒搶竊,甚至殺人的犯罪活動;另一方面是販毒分子瘋狂的報復,恐嚇,暗殺等活動,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秩序。
毒品犯罪刑事責任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自然人對自己所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毒品犯罪刑事責任能力,是指毒品犯罪行為人能夠正確辯認自己行為的社會性質及其意義,并能夠控制和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
1.已滿16周歲的人實施毒品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販賣毒品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毒品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讓我們行動起來,抵制毒品,參與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