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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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11-21 08:29
1.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范收支管理,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衛生部長令51 號《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本院具體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規定或細則。
2.做好內部審計是院長的職責:
(1)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在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院規定開展審計工作
(2)對本單位及所屬機構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性進行獨立監督審核的行為,并對院長負責。
(3)院長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3.組織機構與人員設置:
(1)根據需要,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配備專職審計人。
(2)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5 年以上的審計、會計工作經歷;
(3)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審計、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實行崗位資格準入和后續教育制度。
4.內部審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擬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2)審計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3)審計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4)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開展有關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5)審計基本建設投資、修繕工程項目;
(6)審計衛生、科研、教育和各類援助等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7)開展固定資產購置和使用、藥品和醫用耗材購銷、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對外投資、工資分配等專項審計調查工作;
(8)審計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9)審計內部有關管理制度的落實;
(10)其他審計事項。
5.內部審計部門權限
(1)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預算、財務決算、會計報表及有關文件、資料;
(2)參加本單位基建、設備購置、財務、對外投資等相關會議,主持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3)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4)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現場勘察實物;
(5)檢查計算機系統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
(6)對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7)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8)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予以暫時封存;
(9)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10)對模范遵守財經法規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或者追究責任的建議。
6.工作報告:
(1)內部審計部門每年應當向院長提交工作報告,工作計劃與按排;
(2)對重大問題及警示信息做到及時報告,并能落實院長的批示意見。
7.委托審計根據審計業務的需要,報經院長批準,或是本院不具備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條件的,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檢查監督審計業務質量。
8.持續改進:
(1)院長及領導班子集體對內部審計部門或是委托審計單位在審計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能夠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審議,每年至少一次,有記錄。
(2)能夠從管理組識體系上、制度上、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
(3)相關職能部門并認真組織落實、督導、反潰。
(4)并對整改結果要用數據效果予以評價,提出再改進的意見,達到持續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