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返聘退休人員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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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4-13 12:29
為更好的傳承精衛中心傳統,滿足部分老同志希望退休后返聘回醫院繼續工作的愿望,更好地發揮其業務專長,促進我院的持續健康發展,現制定《返聘退休人員暫行規定》如下:
一、返聘工作原則: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體健康,能夠服從醫院工作安排,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人員。
二、返聘人員一經返聘上崗,須嚴格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服從醫院及所在科室的領導,協同所在科室其他同事,做好本職工作。
三、返聘年齡:70周歲(含70周歲)以下。
四、返聘時間:首次返聘協議于退休之日簽訂,續聘協議每年年初元月1號簽訂一次(不跨年度)。年齡滿70周歲或工作崗位不再需要,則不再續簽合同;
五、如有違反醫院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以及身體狀況不佳,醫院有權立即解除返聘合同。若本人提出終止返聘,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六、返聘工資標準:正、副高級人員每月每人700元,中、初級人員每月500元。每缺勤一天扣發一個工作日工資。
七、返聘獎金標準:
1、分配方法:核算科室返聘人員參與本科室獎金分配;非核算科室返聘人員享受醫院綜合獎。
2、分配范圍:與在職職工執行相同的常規工作作息時間的返聘人員,參與獎金分配;其他返聘人員不參與獎金分配。
八、申辦程序:
1、有返聘愿望人員需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身體狀況和能否服從工作安排的承諾。
2、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申請人情況,確需返聘,即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返聘理由和擬安排的工作崗位。
3、人事科根據主管部門意見,提交院班子會研究決定是否返聘。
4、經研究同意返聘的人員,到人事科簽訂返聘協議書。
九、返聘人員在返聘期間違反醫院規章制度、相關法律法規,醫院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及醫院的工作制度予以處理,必要時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十、崗位急需的短缺人員,如不具備返聘條件,需經院班子會研究決定是否返聘。
十一、本規定由人事科負責具體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人事科